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者 |
| 温州财经网
2015-01-0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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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国金融》
作者:
詹向阳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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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有利于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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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者
我国虽然一直没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国有产权在银行体系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国家对银行经营风险的连带责任曾经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历史上也是如此。股份制改造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数次剥离,最终都是由政府“埋单”,对于退出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国家也承担了清偿责任,1998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自然人的存款得到了全额兑付。但政府对存款的这种担保,是隐性和缺乏法律保障的,特别是在银行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趋势下,存款赔付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会越来越大。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存款人受到的保护将从隐性转为显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存款就是把钱放到了保险箱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言之,储户在单个银行50万元以内的存款100%受法律保障,对于超出最高限额的存款,储户大多情况下可在好银行收购承接坏银行过程中受到保护,少数情况下也可参与破产清偿。就大额储户而言,一方面需要树立存款有风险的意识,培养谨慎决策、理性投资的行为习惯,储备必要的金融投资知识,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财务准备。另一方面,要全面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禀赋,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和风险偏好,选择恰当的投资组合。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推出初期,金融机构有可能会竞相抬高存款价格,争揽资金,投资者在决策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因素,还应关注金融机构资本金是否充足、经营风格是否稳健、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金融在一些沿海和资源密集型地区十分活跃,它们往往通过承诺较高的收益回报来吸纳资金,这些机构有的是经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所受监管相对较少的投资中介机构,有的则是未经法律许可甚至被明令禁止的地下机构,无论哪种民间金融组织,只要不是在银监会注册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不受法律的保护。
理性的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推动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的同时,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秩序和环境。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政府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产品定价、金融机构管理的管制较多,市场化作用的空间受到很大制约,包括存款在内的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错配比较普遍。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者对风险的感知度不足,造成了“刚性兑付”和“政府兜底”等一系列与市场原则相悖的“潜规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激发了投资者甄别和评价风险的动力,从而可以切实发挥金融体系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银行既要苦练内功,也要加强同业协调
面对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接踵而来的利率市场化全面实施,商业银行作为存贷款利率的定价主体和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人,既需要继续秉承业务转型的方向,逐步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增强经营管理的灵活性和科学性,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也需要加强同业协调和沟通,构建利率定价协调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首先,利率市场化打开了商业银行定价的空间,也对商业银行提升定价能力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无论存款还是贷款定价,商业银行都需要综合考虑市场资金松紧度、资金成本高低、资产负债结构、风险抵补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更重要的是,银行还需要在市场份额和业务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这既取决于银行的经营风格和经营理念,也带有很强的周期性和阶段性。(作者詹向阳系中国城市金融学会秘书长,郑艳文系中国工商银行( 行情 , 问诊 )城市金融研究所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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