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 人: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以下简称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601号
主要负责人:沈少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查明:2011年12月,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涉案金额2.09万元。
二、财务资料及业务报表数据资料不真实
经查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公司存在财务资料及业务报表数据资料不真实的行为,涉案金额25.14万元。
三、公司业务台帐及档案不健全
2011-2013年,公司存在业务台帐及档案不健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资料复印件、公司提供的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罚款3万元;
二、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财务资料及业务报表数据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罚款12万元;
三、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业务台帐及档案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罚款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安诺经纪甘肃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罚款1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6200140000105817171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