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翻车保险索赔遭拒 一审判赔34万元被二审判改判 |
| 温州财经网
2014-04-30 15:04
|
|
| 稿源:江南时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
 |
|
关键词:保险索赔 保险公司 事故现场
|
|
进展
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李凯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保险金34.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凯已在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了保险公司,显然已尽通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定损,这是保险公司的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保险公司赔付李凯34.4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称,车祸事故发生后,李凯未及时报案且有明显故意毁坏、毁灭证据的情形,致使事故原因、性质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依约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李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事故中,事发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0时20分,交警部门登记的报警时间为同日12时48分,时隔12小时之久,该行为明显不属于“立即报警”。同时,李凯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在未报警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显然属于未依法采取措施,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李凯来承担。
最终南京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并驳回李凯的诉讼请求。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