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五行政许可新规亮相 过渡期四配套工作 |
| 温州财经网
2015-04-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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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证网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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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监会 行政许可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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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统一行政许可条件
在上述规章修订和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于同质同类事项,争取做到条件一致、程序透明。
条件一致: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为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调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和开办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与中资商业银行许可标准保持一致。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将中外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拉齐。根据实践情况,比照中资商业银行许可办法,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增加了高管代为履职的规定。
程序透明:与原许可办法相比,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从程序上保证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下步将通过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在此次修订过程中,银监会系统性的总结和归纳了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规范,及时将法律法规、银监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最新内容落实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中。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与银监会已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协调,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修改了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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