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五行政许可新规亮相 过渡期四配套工作 |
| 温州财经网
2015-04-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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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证网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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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监会 行政许可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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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继去年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对行政审批进行清减和下放后,4月10日,银监会继续“自我革命”,在176号文基础上组织修订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即《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正式开展公开意见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就五部行政许可规章进行修订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准入环节,作为银监会“主动出击”、“自我革命”的一篮子改革措施的延续,后续还会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相关方面的简政放权。本次改革也是为了配合年初银监会监管架构大调整和监管职能、权限划分的正常运行。
清减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在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统一落实取消下列事项的行政审批: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此外,此次修订主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将支行分为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
下放审批权限
此次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内容是重新划分了监管事权,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权力下放后,大量原来需经银监局受理、初审,再由银监会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流程,调整为由银监局直接受理、审查并决定,进一步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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