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废债”行为多样刑法无明文增加打击难度
业内人士指出,严格意义上,“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一般的“逃废债”行为是民事纠纷,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就需要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打击。
由于刑法没有明文对“逃废债”行为进行定罪,所以这给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带来了难点。在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
记者从温州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到,为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该大队多次协调法制、治安等部门专业人员共同研讨分类定罪可行对策如在侦办。如2012年10月,生活秀集团向法院申请破产,瑞安法院受理该集团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该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某却拒绝提交公司所做的账外账,企图逃避债务。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该案件期间,召集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商讨,最终成功以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为切入点进行立案侦查,并获依法判决。又如侦办好汉集团法人代表王某逃废债行为中,通过与公检法司联席座谈,最终确定以骗取贷款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王某已被批捕。
《论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犯罪化》作者、著名经济法专家汪维才教授指出,由于“逃废债”行为涉及罪名众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较难区分,需要准确把握切入角度才能依法严厉打击。
汪维才表示,“逃废债”行为花样百出,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罪名众多。在当前逃废一般主体债务方面,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三个罪名。逃废银行债务方面,直接的主要是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两个罪名,此外包括部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而间接的有关罪名延伸开来主要还有违法发放贷款,洗钱两类。
法院严控破产关防范企业“假破产真逃债”
“‘假破产真逃债’的形式趋于多样,有的企业还请专业人士‘出谋划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说。
在打击逃废债过程中,企业利用“假倒闭”、“假破产”等手段,为逃废债披上合法外衣,使得这一系列案件更具隐蔽性。而法院则成为这一系列案件中,重要的关隘。
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11月,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已印发全市法院。《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
据了解,《纪要》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依法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陈有为说,“针对这种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我们将严厉予以打击。”
陈有为副院长指出,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而是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各个阶段。破产审判并不会让企业逃废债务,恰恰相反,它是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有效手段。“因此,那些不诚信的企业主,不要打小算盘、动歪脑筋,要把心思花在依法生产经营上,‘假破产真逃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陈有为说。
建“政银企保”四方平台根治“逃废债”
打击与治理是一方面,建立健康的金融环境,重塑商业信用体系,搭建信用保障制度,才是能最大程度杜绝“逃废债”行为发生的根本所在。
早在201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便在温州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温州分中心,这是温州信用建设的一大突破。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可能是信用“事故多发地段”的实际,人民银行将温州辖内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帮助这些小微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地了解借款企业、个人资信状况,防范信贷风险。
但其设立,象征意义却大于现实意义。
到2013年底,温州地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降到“冰点”,整个温州的信用体系处于崩塌的边缘。企业害怕银行抽贷,银行害怕企业重新注册公司进而转移资产,企业背负的偿贷压力巨大。一边是银行承诺贷款不能如期兑现,另一方面是银行不断地压贷、抽贷,在这双重打击下,温州企业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一位常年负责危机企业处理的街道负责人认为,温州的商业信用不是一年两可以救回的。陈刚指出,温州向来是熟人社会,这也照成了温州独特的社会文化和金融生态。而这正是温州金改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人格化交易走向契约化交易。
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在接受媒体时表示,温州信用工作的重点是诚信政府、信用企业、守信市民。从举措上看,除了重建良好的金融生态外,也正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推进信用化市场。
陈刚认为,在重塑社会商业信用体系的同时,政府应在信用保障中起到托底的作用,建立“政、银、企、保”四方互保平台。“政府应建立非盈利的互保基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对企业担保贷款进行投保,设定相应补偿条件、标准。”陈刚说,如此可减轻企业因无力承担债务所造成的负担,也有利于不良债务的化解,减少“逃废债”发生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