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继承早准备 可提前做遗嘱公证 |
温州财经网
2015-01-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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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金融界 编辑:陈肖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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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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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近期,本报也收到了大量有关遗产继承的咨询,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请泉城公证处负责人白晓为大家做了解读。
1.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如何查询?
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绝大多数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这种情况怎么办?银行不积极配合权利人行使继承权怎么办?
针对继承人没有存折或不知道存折、储蓄卡密码的情况,2013年3月19日,司法部、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继承人,在公证机构受理其继承申请且确认了继承人身份之后,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开具《存款查询函》,当事人带着查询函可以到各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信息。
2.未成年独生子女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又有什么办法继承父母遗产?
未成年独生子女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确认了监护人之后,由监护人以未成年独生子女的名义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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