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者 |
| 温州财经网
2015-01-0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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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国金融》
作者:
詹向阳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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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有利于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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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历经20余年的酝酿和准备,无论从经济法律等制度体系角度,还是从银行业自身的稳健和成熟度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基础均已具备。近期,《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呼之欲出了。众所周知,存款不仅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石,也是普通公众资产保值增值最基本的手段,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必将对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稳定经济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通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它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网。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周期转换期的叠加阶段,通过发挥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隔离和阻断的作用,有助于构建起更为稳健和更具活力的金融体系,拓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空间。
首先,创新是金融体系的活力源和生命线,但创新中蕴含着不确定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问题。在这方面,次贷危机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案例。从我国的情况看,虽然金融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需求而言还存在很大的缺口,但金融产品也早已跳出传统的存、贷、汇的范畴,特别是一些跨市场、跨机构的业务创新,“风险—收益”特征较为复杂,并且由于涉及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也加大了不同主体之间风险传染和扩散的可能性。除了业务创新外,银行在经营结构和组织架构的创新也会衍生出新的特殊风险。例如,银行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资本金重复计算,造成资本杠杆比率过高;关联交易造成风险在集团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交叉传播;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获得利益时,对其他市场主体以及整个金融系统安全性形成威胁;等等。在这种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可以通过及时纠正和迅速处理经营出现问题的银行,有效阻断风险的扩大和蔓延,避免个别银行经营不善造成市场震荡,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其次,随着银行体系的多元化和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在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格局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我国虽然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但在事实上,国家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即一旦银行出现问题,政府大多会对其进行救助,同时也向储蓄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这种依靠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资源来处置倒闭金融机构的方式,不仅会造成财政压力,而且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是相悖的。一方面,滋生并强化了部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不论什么原因的经营损失,如果都可以由国家“兜底”,就会刺激某些银行的冒险行为,削弱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强化风险硬约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弱化了大额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削弱了市场监督与约束作用,导致金融机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失效。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内在要求。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国金融风险处置的核心平台,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利率作为重要的资金价格,其市场化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提升金融产业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根据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利率市场化在一段时期内可能导致利差收窄,进而对银行盈利产生较大影响。比如,美国在利率市场化初期,每年破产倒闭的银行达两位数之多,在1987~1991年每年平均倒闭银行200家。其他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比如印度尼西亚于1983年实行利率市场化,结果银行体系坏账堆积如山,最终引发了1991年的银行体系流动性危机。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随着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入,银行业的净息差水平有可能收窄至2%以内,为避免少数经营不善的银行将风险传导给整个银行体系,需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持金融安全和稳定。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历经20余年的酝酿和准备,无论从经济法律等制度体系角度,还是从银行业自身的稳健和成熟度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基础均已具备。近期,《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呼之欲出了。众所周知,存款不仅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石,也是普通公众资产保值增值最基本的手段,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必将对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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