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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失信惊现史上最高罚单 新华保险业务员被罚10万元

温州财经网   2014-10-23 09:27
稿源:北京日报 作者: 骆倩雯  编辑:温州财经网
关键词:业务员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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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一中院通报,法院在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发现原告晋长霞为了索赔伪造收入证明等证据,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这是市一中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及误工费113173元。

  晋长霞是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她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在一审审理中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肇事方赔偿晋长霞1886元。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提交了盖有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却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陈述,真相水落石出:公司并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过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此外,一中院调取了晋长霞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面对铁证,晋长霞承认了自己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一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之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之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悉,这是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对个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近日,市一中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宣布了对其伪造证据的处罚决定。晋长霞当庭未提起复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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