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4〕5号(阳光人寿绥化中支) |
| 温州财经网
2014-04-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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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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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当事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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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绥化中支)
住所:绥化市北林区红委街3委、7委
负责人:林峰
2013年12月4日至12月11日,黑龙江保监局对阳光人寿绥化中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任用临时负责人的行为。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阳光人寿绥化中支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凭证、相关人员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该行为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阳光人寿绥化中支改正,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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