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被保险诈骗掩盖的清白 |
温州财经网
2014-03-3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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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检察日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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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东莞市 市检察院 电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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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香山通讯员韦磊石亚明)日前,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收到该省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发来的一封表扬函:“在办理台资企业鸿友电子厂涉嫌保险诈骗一案中,努力工作,明辨是非,严格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了台胞的合法权益。”
该院公诉二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东莞市检察院通过“精准审查”办案模式,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2008年,台商企业鸿友电子厂仓库发生火灾,烧毁电子原材料、纸皮、胶纸废品等财物。灾后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其财务总监龚某负责火灾的报损和索赔工作。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鸿友电子厂故意将其中价值593万元、不属理赔范围的退港物料也计算在内,涉嫌诈骗593万元理赔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公司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鸿友电子厂和龚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为查清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东莞市检察院公诉二科多次召开部门会议,研究如何查清上诉人、辩护人提供证据的真伪问题。为此,办案检察官还与法院的承办法官开展了一系列补充侦查活动,先后三次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两次赴被告单位火灾现场实地勘察,多次前往保险公估公司等单位询问证人,制作了近20份询问笔录,提取了大量的书证、电子数据,并就保险业务相关问题向保险行业专家咨询。经过大量实地补充调查取证工作,东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结论。2013年11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龚某均被判处无罪。
据记者了解,东莞市检察院在办理经济犯罪、侵财犯罪等类型的二审上诉案件时,坚持直接调查和穷尽补侦的证据观念,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做到“精、细、实、准”四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去年至今年2月,该院公诉二科办结二审上诉案件63件133人,建议法院改判24件41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建议改判的被告人有40人,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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