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被追尾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被法院驳回 |
| 温州财经网
2014-03-11 10:54
|
|
| 稿源:长江日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
 |
|
关键词:保险公司 交强险 赔偿责任
|
|
法官说法>>>
交强险需先赔付后追偿
现实生活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甚至“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一些保险机构往往以他们违法驾驶为由,拒绝给受害人赔偿,这些违法驾驶人也往往认为自己理亏,自认倒霉。
法官提醒,无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还是“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机构都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绝不是纵容交通违法行为,而是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使其人身权益得到保障。
为惩治无证驾驶、醉驾等不法交通行为,该《解释》还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保险新洲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对郑某的各项赔偿8万余元后,可以在此赔偿范围内向尚某主张追偿权,让尚某为自己不法行为“埋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