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如果离婚,奶茶妹妹是不是分不到财产?
答:不是的。
上面提到,刘强东被公司授予期权,而未实际持有股权,行权条件和时间都不知道。而行权时间和行权条件对股权的归属界定很重要。行权指的是达到约定的条件后,期权授予者以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具体来说,分为这几种情况:
1。行权时间在婚前,一般界定为婚前财产,但配偶一方有可能能分享婚后增值收益。
如果在婚前行权持有公司股票,一般认定为个人的婚前财产。假如刘强东在8月份与奶茶妹登记结婚前已经对一部分期权进行了行权,那这部分股票就可能认定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然而,即使是这部分婚前财产,奶茶妹也有可能可以分享增值收益。对这个问题,实务界有争议。有的认为,应当参照最高院法官关于股票操作与管理的概念,因为刘强东没有实际对股票进行操作,从而认定为增值收益也系婚前财产。
有的认为,即使婚后一方没有实际对股票进行操作,但作为公司高管,用自己的智慧与劳动创造了公司效益,应视同对股票的增值有贡献,不能与婚前在资金账号购买股票未操作而等同。
2。婚后行权的,一般都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的行权条件成就,并实际行权的股票,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有的观点认为,期权属于婚前授予,有财产利益,应考虑个人婚前对公司的贡献因素,不能全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考虑实际贡献的因素,判定30%-40%的比例给配偶一方。
由此分析,如果刘强东的期权全部在婚姻存续期间行权,那行权后的股权及收益都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考虑其贡献大小的原因,在比例上有倾斜。
3。离婚后行权的,看离婚前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
对于离婚后行权的,法院通常不会做任何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行分割。
也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离婚前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财产而怠于行权、延迟行权,这种情况法院一般还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同离婚前行权。另一种情况是离婚后行权条件才成就并实际行权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也有法院认定对另一方要作一定的补偿,认为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工作才能达到行权条件,是另一种形式的劳动所得。
我认为,对当事双方比较公平的做法,应是以婚姻存续期间占最初授权日到行权日期间的时间比例,再把这一比例对应的行权收益的一半作为对配偶的补偿。
因此,无论是什么时间段行权,奶茶妹妹都能分得一杯羹,没签婚前协议就不要再质疑强哥的真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