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5〕15号) |
| 温州财经网
2015-08-1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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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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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管局 决定书 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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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保监罚〔2015〕15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吉安中支)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
主要负责人:蔡赣梅
当事人:罗小文
身份证号:36240119671027XXXX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吉安中支副总经理
当事人:胡毅强
身份证号:36240119740712XXXX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吉安中支车商渠道业务部经理
当事人:尹志峰
身份证号:36240119640207XXXX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吉安中支团车部负责人
经查,太保产险吉安中支2014年-2015年3月期间存在利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责令太保产险吉安中支改正,罚款20万元。罗小文、胡毅强、尹志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罗小文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胡毅强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尹志峰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账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保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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