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标金) |
| 温州财经网
2015-05-1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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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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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监会 监管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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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保监罚〔2015〕22号
受处罚人:曾标金性别: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平安人寿东莞中心支公司原销售人员
个人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平东村黄沙寨
经查,2013年,你存在以虚假的高中学历报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学校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和《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粤保监发〔2013〕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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