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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5〕21号)

温州财经网   2015-04-30 17:59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关键词:保监会 福建 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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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保监罚〔2015〕21号

  当事 人:邹广潮

  身份证号:3101041958032xxxxx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258弄5号4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史带产险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邹广潮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邹广潮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4年9月,史带产险福建分公司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邹广潮作为该公司时任临时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邹广潮提出陈述申辩,称“不应该轮到本人是此次违法的唯一处罚者”。我局对邹广潮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邹广潮明知变更营业场所应经过我局行政许可,但在未获得我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仍决定并实施了变更该公司营业场所的行为,应当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史带产险福建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邹广潮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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