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
温州财经网
2015-04-22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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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人民网-银行频道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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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务院 清算 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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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李海霞)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决定》从注册资本、出资人、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基础设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制度管理等方面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并将申请程序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指出,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6大条件: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进一步开放和规范境外机构参与我银行卡清算市场,《决定》明确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对外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业务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扩大金融开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决定》要求,境外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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