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5〕10号
当事人:安徽安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
“安和代理六安分公司”)
地址:六安经济开发区经三南路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杨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和代理六安分公司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安和代理六安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2013年度利用业务便利为保险机构套取佣金。
2.未建立2013年、2014年1-8月的业务台账。
3.2013年11月迁址未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涉案业务清单、财务记账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安和代理六安分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审核后认为,安和代理六安分公司第一项陈述申辩说明了其虚开发票的操作流程,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属于虚开发票,不足以推翻我局根据调查取证认定的事实。该公司对其他两项事实的陈述申辩意见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我局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安和代理六安分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该公司在2013年曾因与上述第1、2项性质相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但仍未予以改正,在清理整顿第一阶段未如实反映问题,在检查中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等因素,我局决定吊销安和代理六安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保监局
2015年3月25日
抄送:安徽安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