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 人: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以下简称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
负责 人:王树科
当事 人:王树科
身份证号:41078219790601XXXX
职务:时任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当事 人:孙林杰
身份证号:41012319680310XXXX
职务:时任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多元业务部经理
住所: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4年3月至9月,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将非自身开展的保险业务虚挂在该公司名下,涉及保费1987.38万元、手续费630.48万元。该公司收到手续费后,扣除一定费用,将剩余资金返还给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指定人员。
时任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多元业务部经理孙林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供虚假报告资料
2014年5月至9月,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在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一阶段摸底自查工作中,编制并提供虚假的报告资料。向我局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中,未如实报告该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情况。
时任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树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报告报表、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大童保险销售河南分公司罚款20万元,并责令在河南省内停止接受商业车险、交强险和团意险新业务6个月(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王树科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孙林杰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