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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拆封”不得作为网购拒退理由

温州财经网   2015-03-11 17:55
稿源:温州网  编辑:陈肖捷
关键词: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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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瑞安的两名消费者网购过程中遭遇相似的问题,选购的商品寄到后,打开发现,实际物品与网上宣传的图片相差甚远,但她们提出退货要求时却遭到商家同样的拒退理由——“商品已经拆封”。

  瑞安消费者丁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两双鞋,收货拆封后,丁女士很不满意,因为网店宣传照片里鞋子的质量与实际的鞋子质量相差太大,为此,丁女士要求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退回去的邮费。商家却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

  无独有偶,瑞安的乔女士在网购时看中一皮箱,觉得大小形状都符合自己的要求,并下了订单。几天后,乔女士收到实物却发现,实物与图片完全不一样,根本不是自己要的那款,但乔女士怕麻烦,本想能用就用将就下,仔细一检查却发现箱上还有几道划痕。这下,乔女士不乐意了,联系了商家想把箱子退回,商家却以箱子已拆封为由,不同意退款。乔女士纳闷,如果我不拆开看,怎么知道商品的好坏?商家的拒退理由着实让她不解。

  两人相继拨打12315后,经过瑞安市监部门调解,两名商家同意顾客退回购买的物品,并承担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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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15日,“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网购商品可“7天无理由退货”,这大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商家却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也成为投诉的热点与难点。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已拆封”不再成为商家的一个挡箭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如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15日,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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