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14]8号 |
| 温州财经网
2015-02-0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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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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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 泰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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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锐明大厦八楼
负责人:王乐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浙江保监局调查、审理了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浙江分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一案,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违规事实和证据
信泰人寿浙江分公司业务系统中有16件保单记录客户电话号码错误,承保时间在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14日之间。信泰人寿浙江分公司在回访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造成回访不成功,作为问题件转交银保部处理。但截止2014年7月4日,尚未补正客户信息。
上述事实有信泰人寿浙江分公司业务系统记录、投保单复印件、询问笔录、《信泰人寿银保通运营管理办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责令信泰人寿浙江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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