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存银行30万美元41天后被取走 7年后才发现 |
| 温州财经网
2015-01-3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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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春城晚报
作者:
柏立诚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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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 万美元 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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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
真相是什么几方各有说法
一审宣判后,该银行不服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银行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身份证明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存单上的姓名一致。侯女士及邵女士取钱时,银行已要求她们依照王先生身份证原件信息填写了存款人相关信息。
侯女士说,她去银行取王先生的30万美元存款,是基于她与谢先生的特殊关系,是受谢先生的委托才去取的,她取钱时,银行已经尽到了合法的审查义务,本案与邵女士没有直接关系。
邵女士说,她没有参与取款,对当时的情况不知情。
谢先生说,他没有委托侯女士和邵女士办理取款,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先生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存单为凭密支取、存期3个月的定期存单。2001年6月19日,侯女士、邵女士取款时,该存单存期尚未届满,依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代取款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储户的居民身份证明、存单向储蓄机构办理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
法院认为,银行向侯女士、邵女士兑付储户存款,应当具备审核存单、王先生身份证、侯女士及邵女士身份证原件及正确的密码4个前提。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及原审法院调取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反映,在侯女士、邵女士取款前,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已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从谢先生处扣押。侯女士、邵女士凭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也可准确填写储户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二人均陈述取款当时是使用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事诸多疑问,联系了诉讼各方的代理人、当事人均拒绝了记者采访请求,此事的许多细节成了谜团……(春城晚报记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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