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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保险专家参与保险纠纷调解

温州财经网   2014-11-29 08:33
稿源:青年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关键词:纠纷 保险公司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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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浦东新区法院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举行协同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签约仪式,并就探索保险纠纷非诉专业调解和快速审裁机制座谈。据悉,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保监局签署《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后,沪上首家就该机制签约落地的基层法院。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现代保险服务业迅速发展,涉保险公司的纠纷日益增多。自2013年至今,浦东法院共受理保险金融案件1238件。此外,保险公司因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而涉诉的有9612件。

  为了回应保险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迫切需求,浦东法院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了各保险公司纠纷调处专人联络机制,由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在各保险公司建立对口浦东法院的纠纷调处联络员名册,并对在册联络员的信息进行确认和维护,便于浦东法院法官、市保险调委会调解员在调处保险纠纷时联系沟通,从而提高保险纠纷中诉讼材料送达、诉辩意见交换、调解方案确定等纠纷调处工作的效率。

  以交通事故涉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为例,具体而言,首先,法院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在诉前或庭前,将原告索赔项目及金额以“清单列表方式”列明,发送给被诉保险公司的对口纠纷调处联络员;其次,纠纷调处联络员收到索赔清单后,在清单上针对原告的诉请金额发表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及调解方案后,将清单交回法院;第三,调解员或法官助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辩意见清单,围绕争议项及相应调解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则对无争议项目及金额进行固定,对争议事项明确争议焦点。以快速处理机制进行调解的,期限不超过30日,如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诉前调解的纠纷立即转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庭前调解的案件及时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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