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排污企业要抓紧准备。不要等到环保局的人查上门,说自己不知道。”前天,在中国环境记协举办的落实新环保法座谈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副调研员李铮说。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根据规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环保法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这也意味着,从2015年开始,企业将面临着一个全新的、更加严格的环保执法环境。
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
各界叫好“按日计罚”
环保部政法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说,新环保法实施后,违法排污企业不仅会受到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排放危险废物,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炜说,新环保法一个创新之处就在于确立了“保护优先”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不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而是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三大责任主体。
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环保法又设计了“按日计罚”。王炜举例说,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了,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
新法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中国治理环境问题,最大的挑战来自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上述座谈会上,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总经理龚宇阳说。
专家还称,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尤其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基层地区,行政干预还很严重,一些污染大户往往同时也是利税大户,受到地方一些领导的“特别关爱”。
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
严格执法仍待检验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最担心的是,能否严格执法。他说,环境监管部门下一步将面对更大的压力,必须行使好权力,执法不是简单的执法,要出实招、硬招。
而对于查封、扣押的问题,基层环保部门在执行中同样存在困难。河南省一位环保局的官员对本报记者说,“环保部门一旦扣押企业设施设备,需要支付存放费用,这些钱谁来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实施细则中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