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新“国十条”),其中提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加快发展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显然,新政策下的责任保险正在成为新的聚焦点。
责任保险确能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就拿职业责任险来说,随着国内职业风险凸显,该险种正加速进入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视野。四类主要险种
所谓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指专业技术人员未对工作给予应有的注意并运用其专业知识),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该险种一般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投保,目前主要有四类险种。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该险种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律师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会计师责任保险
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那些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承保因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建筑、安装以及其他工种技术人员、检验员、工程管理人员等均可投保该险种。两种承保方式据了解,职业责任保险有两种主要的承保方式:
以索赔为基础承保
在这种承保方式下,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管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种承保方式可以使保险人确切了解保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当年不能确定,至少可使保险人了解索赔情况,对应承担的风险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估价。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以索赔为基础承保也有不足之处,由于从职业责任的发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可能间隔很长时间,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投保以前的职业责任负责,这实质上扩大了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为此,保险公司通常在保单内规定追溯日期,约定仅对该追溯日以后发生的职业责任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例如,某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追溯日为2011年1月1日,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职业责任并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索赔负责。
以事故发生基础承保
在这种承保方式下,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负责,而不管受害方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其优点是可以使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单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等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注意除外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含以下内容:负责被保险人的职业疏忽行为,除了被保险人外,还包括前任、雇员以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疏忽行为导致的职业责任;职业责任保险负责的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必须与保单上列明的职业有关,与本职业无关的原因造成损失则不予负责。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对合同对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或在保单上列明的有关费用的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因不同的职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因被保险人或者从事该业务的前任或其任何雇员或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不诚实、欺骗、犯罪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因文件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被保险人被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有效期间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应报告的情况而引起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