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意外身亡索赔遭拒 都邦保险辩称保险卡未激活 |
| 温州财经网
2014-09-24 13:37
|
|
| 稿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余知都 编辑:温州财经网 |
|
 |
|
关键词:投保人 未激活 支公司
|
|
加重保险人责任条款无效
激活保险卡是谁的义务?保险卡激活流程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韩颖认为,本案中,在投保人提交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保险合同便已生效。保险公司以所谓激活作为合同成立的附加条件,与法相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一定时间内上网登录网址等一系列操作进行激活,未激活就未完成投保,明显是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朋辉认为,激活条款即使合理,该激活义务也不应该由投保人,而是由泛华公司来承担。泛华公司作为一家保险代理公司,有义务协助完成投保人的投保手续,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产品后,支付保险金即可,泛华公司负有激活义务和是否激活的审查义务。泛华公司作为都邦长沙支公司的代理公司,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都邦长沙支公司承担。因此,都邦长沙支公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刘朋辉表示,保险卡是否激活并非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说激活的行为是合同生效的条件,都邦公司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且让投保人签字确认。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报案,都邦公司未提出激活要求,而等其死亡后才提出,导致激活的事实无法查明。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