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牌过期出车祸 车险拒赔被判决 |
| 温州财经网
2014-06-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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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青年时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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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 保险人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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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临牌过期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关于“发生事故时,车子没有行驶证或号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内容,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制定,强调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未强调因果关系,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
承办法官认为,周先生将临时号牌过期的投保车辆上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任,而不能否认其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这起事故的发生与临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临牌过期并没有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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