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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还要分保险 生活中保险5个烦心事

温州财经网   2014-05-07 15:26
稿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关键词:烦心事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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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烦心事5

   肇事逃逸不免赔

  2010年9月,黄某从别人手中购买一辆轿车,并做了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变更。该保险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12.38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从2010年1月7日零时至2011年1月6日24时止。

  2010年11月27日晚,黄某驾驶该车与第三者覃某驾驶无号摩托车相撞,造成第三者覃某死亡、两车损坏。事后,黄某弃车逃离现场。2011年1月30日,黄某与覃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黄某赔付第三者覃某家属共计22.5万元。此后,覃某的家属将黄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柳北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的赔付义务。2011年6月14日,法院判定事故造成第三者覃某经济损失为35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覃某家属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对于超过交强险赔付金额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的保险金额项下赔付,由于他已经实际赔付了第三者的损失并修车,所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他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以黄某逃逸事故现场为由拒赔,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认为黄某逃逸而拒赔,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支持了黄某的诉求。

  提醒:目前,不少车险合同中存在大量格式条款,需要市民仔细阅读并清楚知晓。由于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对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虽在合同中用粗体字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标识,但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进行了保单批改,保险公司无证据证实已就合同免责条款向后来的新投保人黄某作出了明确说明,本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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