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还要分保险 生活中保险5个烦心事 |
温州财经网
2014-05-0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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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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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烦心事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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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心事4
意外伤害终获赔
2013年1月1日,家住柳北区长塘镇的男孩明明所在村委会,为包括明明在内的105名村民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载明保险时间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零时止,明明作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附加意外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
2013年7月28日,明明爸爸骑电动车搭载明明外出时,与一辆摩托车在鹧鸪江路发生碰撞,造成明明受伤住院。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明明被送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7000余元。出院后,明明一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今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000元给明明。
提醒:《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虽然不是明明本人投保,但明明所在的村委会履行向作为保险人的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义务后,明明与该保险公司就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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