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还要分保险 生活中保险5个烦心事 |
温州财经网
2014-05-0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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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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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烦心事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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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心事2
火灾损失谁买单
2010年11月25日,家住融安县长安镇的叶先生在柳州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8份安居综合保险。合同约定:每份安居综合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万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金额是7000元,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限额是3000元,保险时间从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
2010年12月3日上午10时32分,叶先生家中厨房抽油烟机起火。火灾发生后,叶在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协助下对火灾现场进行了清理,将受损物品全部拉走。当日晚上,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但由于现场已进行了清理,因此未能拍下第一现场和财产损失的照片。之后,叶先生对其住房进行了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2200元。
叶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损时称,大火烧毁家中抽油烟机、某品牌灶、消毒柜、冰箱、电热水器等十几件家具电器,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保险公司以叶先生无法证明火灾损失为由拒赔,叶将保险公司诉至柳北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期间内,叶先生家中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叶家庭财产损失。但是,由于火灾发生后,叶没有及时报案,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将被烧毁的物品全部拉走,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核实火灾损失。所以,叶先生应提供证据证实火灾烧毁的家庭财产的数量及价值。而在庭审期间,叶仅提供了维修房屋的发票,法院给予支持,但是对于家电的损耗,提供的是新家电的发票,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叶先生维修房屋所花费的2200元。
提醒: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但是,一旦出现险情,投保人应该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定损。如果保险公司未到现场及时定损,应向物价部门申请定损,以便在发生纠纷后留下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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