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需要引入适当的监管 |
| 温州财经网
2014-01-1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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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金融时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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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网上交易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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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三马”联合成立的众安财险平台的上线,无疑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如今互联网金融的触角已经伸向了信贷、理财、保险等各个细分行业,那么这又会给与公众最为相关的保险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论坛上分析了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合作发展的四个阶段。他认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了机构专营阶段。尤其是近两年创新非常多,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基于互联网经济的需要,开发出了网购、退货,比如货运保险,网游账号装备保险等,另外还有微信支付的安全险等新型的保险产品,为新型的网络保险提供了风险保障。不仅如此,互联网保险在提高保险普惠性上,还表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和功能,从而与传统的保险和金融交易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对此表示赞同,“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改善小微企业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包容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创新和提升普惠性上的作用已不言而喻,但是创新也意味着风险的存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跑路事件以及许多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顾虑,也凸显出了适时引入恰当监管的必要性。在场嘉宾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在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监管套利上下功夫。
“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定位在形式上还比较模糊,需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予以明确。部分新型业务边界不清,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刘新华如此表示,一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同时涉及到股权、信贷、支付等多种的法律关系,如何从多方面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刘向民对此观点相似,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稍有不慎就会进入到法律上一些灰色的地带。而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缺失。比如P2P平台的账户中会沉淀相当额度的投资者资金,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很容易造成资金被挪用甚至是携款跑路等风险。
针对风险问题,监管层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具体的监管思路。郭利根表示,为此还要继续研究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目标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刘新华则建议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避免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周延礼则谈到,对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将来要有专门的监管办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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