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保险法初衷
那么,保险公司的主张法院如何认定?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肖某某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赔偿;道路交通设施损失属于第三责任险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一半的赔偿;三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和施救费54000余元属于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及为防止保险标的损失的扩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维修费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抗辩观点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相悖,也与保险人购买保险的初衷相悖,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永诚保险应向三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59000余元。
这起案子中,法院同样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既有违保险法初衷,又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嫌。”高彦金说,若遵从“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导向,造成的结果只能是:一些车主在事故发生时,可能放任甚至故意加重保险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一些不计后果的车主违法违章驾车,增加保险事故的几率。“如果规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能得到补偿,或没有保险利益,保险无从谈起,保险合同本身即无存在的必要”。
“按责赔偿”实际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当加害方无力赔偿投保人时,投保人的这部分利益将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将加害人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转移给投保人。此种做法并不合理,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高彦金介绍,各地法院在2010年开始判决按责赔付条款无效,为此保监会专门发文认为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监会认为按责赔付条款是无效条款。
“问题是在保监会发文以及各地法院均判决按责赔付条款无效这一大背景下,保险公司还是要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属于‘屡教不改’吧”。”高律师说。
针对车险运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保监会对原保险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新版车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保险业的重大进步。
延 伸
新版车险的好处
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车险行业的霸王条款广受车主质疑,保监会于去年3月下发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通知,在示范条款中,已经删除以往受争议的10多条免除责任,取代现有的车险A、B、C三个条款,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广受诟病的车险霸王条款。
去年底,保监会下发商车车险条款费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通知,在业内征求意见,为下一步车险费率市场化推进以及多数财险公司的车险采取“示范条款”做好了前期调研。目前意见征集工作已结束。
“新版车险能最大程度保护车主。”高律师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新版示范条款可最大程度地保障其权益。针对“高保低赔”这一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针对无责不赔的问题,《示范条款》允许车主直接向自身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的沟通索赔之累。
在示范条款中,已经删除了以往受车主争议的10多条免除责任,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部分绝对免赔率。此外,把以往商业车险的部分附加险并入主险,这样就减少了车主投保时的附加险保费。如“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范围,但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同时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另一个好处就是理赔流程的简化。高律师介绍,在理赔流程上,新版车险也进行了修正,简化车险的索赔资料,如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时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时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消费办理理赔手续能更加便捷。新版车险实施后,就意味着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将具备自主开发权。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1日,车险费率改革率先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试点展开。如果市场没有出现剧烈波动或者不良反应,酝酿多年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将于明年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