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判决不存在司法偏袒问题
-本报见习记者乔誌东
一度被三次延迟宣判的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案,昨日终于有了结果,杨剑波一审败诉。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杨剑波诉被告证监会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杨剑波表示将上诉。
针对此前庭审两案的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证监会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杨剑波提出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前已经公开,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是在错单交易信息形成之后,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而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间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杨剑波主张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系基于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信息,法院经审理亦不予支持。
第三,错单交易发生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而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证监会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此外,杨剑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禁入决定对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部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有违《会计准则》,以此作为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之理由,法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导致的错单交易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错单交易发生之后,上证综指迅速上涨5.96%,属重大错单交易,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秩序。光大证券在知悉内幕信息且未予公开的情况下,与其他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投资者进行交易,不符合资本市场“三公”的基本原则。被告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两案具体案情,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原告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审判决支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着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不存在司法偏袒问题。杨剑波作为内幕交易责任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证监会严格执法,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反映了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的一贯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