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监管“利器”难解配套制度缺失难题
事实上,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以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正式写入刑法,这也成为监管层对“老鼠仓”案件认定的重要分水岭。
与之前主要依靠举报、现场检查“捕鼠”完全不同,目前以“大数据分析”为主的“数字稽查”技术正在不断升级,案件线索发现、报送的及时性和精准度也在提高。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就曾公开表示,“今后将投入力量把原形系统项目和股价异动联系起来,构建市场监控综合数据模型,全面提升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证券欺诈文本信息挖掘和监管。”
然而,“捕鼠”技术实力的增强,却无法改变相关配套制度缺乏的窘境。在多起“老鼠仓”案件发生后,“已离职”“个人行为”等已成为涉事公司回应、甚至推脱责任的标准口径。“‘老鼠仓’行为不断出现,却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受罚,令人不可思议。”王群航表示。
同时,对于“老鼠仓”行为刑罚较轻的现实状况,也使“大数据”监管“利器”对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十分有限。自2011年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韩刚成为“老鼠仓”获刑第一人以来,几年来陆续有“老鼠仓”被查,但入刑时间均未超过4年。
近期,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因老鼠仓被“判三缓五”,更是引起公众广泛关注。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一些投资者甚至表示,“法院如此判法,会鼓励更多人铤而走险——反正犯罪成本很低,不如搏一把。”
亟须为震慑“硕鼠”提供制度保障
事实上,对于“老鼠仓”监管而言,“治标”要求不断提升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等,但想要“治本”还须规定并严格执行配套制度,形成完整的体制机制“保障链条”,以更有效地打击“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主体,基金经理发生“老鼠仓”违法行为说明公司管理、内控等并不到位。证监会日前也明确表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管机构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及处罚“亟须跟上”。
同时,“‘老鼠仓’犯罪相关立法存在滞后,司法惩戒只是‘挠痒痒’的现状。”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厉健认为。据了解,相比于美国等海外成熟市场,我国内幕交易量刑过轻,博时基金马乐、汇添富基金苏竞等近年影响巨大的老鼠仓基金经理都未判“实刑”而是缓刑。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性质之恶劣,甚于大街上的抢劫和偷窃。他认为,在坚持法治原则下,针对“老鼠仓”等内幕交易行为还是要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法院在裁定的时候一定要不能姑息纵容,针对情节严重性、涉案金额高低,予以合理量刑,这才能提振投资者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此外,对于“老鼠仓”行为发生后,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仍然缺失。“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即使基金经理因‘老鼠仓’案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些因‘老鼠仓’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法律今后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