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现行法规未明确涉及的领域,一方保留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保障措施
一、根据《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有关规定,一方保留新设或维持与服务有关的限制性措施的权利。
二、根据第一款采取的措施,应尽可能充分及时地通知另一方,并磋商解决。
第七条例外
一、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一方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及14条之二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二、一方针对另一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外来特性采取的水平管理措施不应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第四章商业存在
第八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一、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不适用于:
(一)一方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列明在附件1表1和附件2中。
(二)一般情况下,第(一)项所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可作修订,但经修订后的保留措施与修订前相比,不可更不符合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作出的义务。
二、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不适用于:
(一)政府采购;或
(二)一方给予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保险。
但一方法律法规就第(一)、(二)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跨境服务
第九条跨境服务
双方同意就逐步减少歧视性措施保持磋商,具体新增开放措施列明在附件1表2和附件2中,其他不做承诺。
第六章电信专章
第十条电信服务
双方同意就逐步减少歧视性措施保持磋商,具体新增开
放措施列明在附件1表3和附件2中,其他不做承诺。
第七章文化专章
第十一条文化服务
双方同意就逐步减少歧视性措施保持磋商,具体新增开放措施列明在附件1表4和附件2中,其他不做承诺。
第八章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第十二条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一、如果特殊手续要求不实质性损害一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对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则第三条“国民待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或维持与服务相关的特殊手续的措施。
二、尽管有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一方可仅为了信息或统计的目的,要求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与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有关的信息。该一方应保护商业机密信息防止因泄露而有损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地位。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碍一方获得或披露与公正和诚信适用法律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投资便利化
第十三条投资便利化
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内地同意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本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核准外,其余投资项目与内地投资项目按同等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第四章第八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或
(二)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生效和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在香港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