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风险传递
基于保险集团监管真空领域的存在,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指引》明确了包括集团结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等7个方面的并表监管内容。
《指引》还明确了并表监管的实施范围,根据控制关系和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范围,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保险集团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二是根据风险相关性,其他应被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被投资机构。
不仅如此,如果根据内外部信息分析确定,不能被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对集团整体风险有重大影响,风险集中度较高,存在频繁的内部交易,有利益输送的可能,则将其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28日,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在于对保险集团内部交易的界定,即“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劳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以及对3种内部交易类似的明确。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内部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关注内部交易导致的声誉风险、风险传递、风险集中,以及资产转移等问题”。
保险集团将实施并表业务,填补了保险集团监管领域的真空地带,有助于防范保险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这样既切断了保险集团内部经营风险的链条,也阻止了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防止保险业风险的持续扩散,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从整个集团层面考虑来防风险,归根到底是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当然,保险集团也应该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包括技术实力、经济实力,以及以往的盈利状况等,保险公司必须考虑自身的收益能力或者盈利能力,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曾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保监会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构建,今年10月11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保险公司投资非保险产业进行规范,对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
“因为现在保险业混业经营比较多,有监管的空白,所以发文来加强监管。保监会现在特别重视的就是偿付能力的监管,比较注重保险行业包括整个经济下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个底线有关”。一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研究人士曾向其他媒体表示。
不论是此前对险企投资非保险产业的风险关注,还是现在对保险集团非保险业务的监管加码,保监会的监管大厦正在搭建。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风险传递的链条也将越来越难以成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