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保险集团纳入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日臻完善 |
| 温州财经网
2014-11-0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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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金融时报
作者:
张兰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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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混合 纳入 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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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监管阻击风险传染
“实际上,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仅仅针对单个保险公司,并不涉及集团公司。在上一轮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AIG)出现财务危机,暴露出金融集团监管存在巨大问题,因此各国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集团的监管。”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美国NAIC成立了集团偿付能力问题工作组,专门研究如何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欧盟偿付能力II明确了集团的资本计量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IAIS启动了“保险集团共同框架”的制定工作,希望建立针对全球活跃保险集团的统一监管规则。整体看来,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正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对于我国偿二代下的保险集团监管规则,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保险集团具有风险传染性,并存在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因此,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的机制。而且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中,保监会将就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风险管理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对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集团,根据其风险产生的原因,《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同时建立了监管协作机制,这意味着保险监管机构将通过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和避免重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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