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新规 偿付能力认可标准下降5% |
| 温州财经网
2014-09-2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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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证券日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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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 投资信托 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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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谨慎
新标准市场影响很小
监管层今年以来连发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通知》,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如何认可进行重新规定。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下称“第17号”)进行认可;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后投资的信托计划,使用外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
一是保险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信托计划评级不同,分为四类:信用评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投资的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此前“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信用评级为AAA级、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划分,分别以账面价值的95%、90%、80%作为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投资的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资产。对上述几项,《通知》的划分标准均下降5%,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没有变动。
市场人士认为,这反映了监管层对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相对谨慎的态度,但是市场影响较小。
“或许与最近相对较常出现的信托单体兑付风险有关,此次监管层对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的偿付能力认定,较之此前的标准下降了5个百分点,说明了监管层对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相对谨慎,毕竟险资投资的安全性是摆在第一位的。”格上理财研究员认为:“不过,由于变动很小,这对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市场的影响不大。”
此前,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的基础资产的范围予以限制,也被认为是保监会对险资投资信托态度谨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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