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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意外全损 保险金如何计算?

温州财经网   2014-09-17 10:12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编辑:陈肖捷
关键词:保险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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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台风刮过,爱车意外全损,保险金该如何计算?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陈先生保险金40.99万元。

  2009年,平阳的陈先生购买了一辆宝马车,此后直至2013年,他每年与平阳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去年因受台风“菲特”影响,陈先生的爱车浸泡在洪水中。经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按全损理赔,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然而双方对关键的保险金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今年1月,陈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陈先生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协会的查询系统显示,宝马同款新车价格为61.18万元,应当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同时,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确定价格。因此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1.4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新车购置价55.06万元(根据61.18万元下浮10%计算得出)计算折旧费,应支付陈先生保险金36.89万元。

  经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发现,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单所载明的新车购置价55.06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同时,被告也并未就新车购置价如何确定及这个价格对保险费、车损理赔等实质影响,向原告陈先生作出明确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单方面在保险单中降低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未与原告陈先生进行协商确定。由于本案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预先制作的格式合同,对合同内容存在2种以上解释时,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原告陈先生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确定61.18万元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

  最终,结合车辆使用期限和折旧率,平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40.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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