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4400港币羽绒服被洗破 上告获赔 |
温州财经网
2014-09-0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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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温州网—温州商报 编辑:陈肖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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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羽绒 羽绒服 被告 洗衣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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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龙湾王女士将花4400元港币从香港买回的羽绒服拿到洗衣店干洗,取回时发现破损,便提出赔偿。长时间调解未达成协议,今年5月,她将洗衣店告上法庭。8月27日,龙湾法院作出判决,判洗衣店赔偿王女士3740港元(折合人民币3044元)。
在给法院的诉状中,王女士提交了洗衣卡、羽绒服的购买凭证、录音等证据,并称根据《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被告以水洗冒充干洗,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造成衣物损坏,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所购衣服原价的一倍,故诉请赔偿8800港元。被告洗衣店提出异议,王女士将衣服送来干洗时,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衣服有洞、磨损、污渍、破损、划痕、抽丝等情况。后工作人员在给王女士的服务单据上注明了衣服存在的问题,现王女士故意不提供服务单据,反映不出客观真实性,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上,被告洗衣店提交了服务单据(白色联),用以证明其收衣服时有进行检查,并在电脑里记录衣服的原状(瑕疵),且留有原告的电话号码(相当于原告签字确认)。被告还将记载内容相同的服务单据(红色联)交于原告。原告王女士对服务单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认为,该单据系被告打印,且打印的内容上也注明要“顾客签名”,但上面并没有自己的签名,故其不认可。同时,王女士坚称,被告工作人员当时并没有提出送洗衣服存在上述问题,也没有所谓红色联交于自己,上面的电话号码系自己提供,但不代表其确认衣服送洗前本身有问题。
法院审查认为,服务单据系被告打印,其虽记载了羽绒服的瑕疵内容并留有原告电话号码,但“顾客签名”一栏空白,无法证明原告确认羽绒服送洗前已存在问题,被告主张留有电话即表示确认依据不足,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另外,被告曾申请对羽绒服上的破损、抽丝等情况与洗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方面因无法找到相应鉴定机构而鉴定终结,另一方面即使鉴定能够排除羽绒服损坏与洗涤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排除羽绒服在洗衣店保存期间因非洗涤原因造成损坏的可能。综上,法院认定羽绒服存在破损、抽丝等情况系被告洗衣店责任,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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