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未享养老保险待遇仍在职应属“劳动关系” |
| 温州财经网
2014-05-2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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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新法制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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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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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紫金壮士”:我父亲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他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否则不利于对此类人员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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