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老鼠仓”频现 基金公司应被问责 |
| 温州财经网
2014-05-2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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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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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者 业内人士 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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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鼠须用重典
“再这样下去,行业就完了。”一位基金公司人士感慨,老鼠仓案件频繁曝光,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投资者可能会误认为,整个行业都是“老鼠”。因此,捕鼠还须治鼠。
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认为,近期“老鼠仓”案件涉及的是过去发生的交易行为,并不会影响行业的发展。王群航表示,这次对“老鼠仓”行为查处能从2009年查到现在,归功于大数据,是技术和认知的提高。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可以对原有的监管方法进行修改和提高,从而防范“老鼠仓”。可以借助新的观念和技术手段,将基金经理账户监管放在基金公司内部,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交易所监管。例如,交易所现在有大量监管人员,也具备技术条件,可以做到实时监控。
既然“鼠患”源自多方面,“治鼠”也需要多管齐下。刘俊海建议,首先,应当加强对基金经理的教育,加强基金经理为投资合理增值的思维和社会责任心,“做好三品,即做好投资产品、打造基金经理的精品和提升基金经理的人品”。其次,基金公司的“司品”也很重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自律,仔细寻找公司的漏洞,完善企业文化和内控制度。第三,在监管方面,重典治乱、责任到人、标本兼治,提高对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引进公益诉讼,引入惩罚性赔偿等。例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新消法55条包括,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也应该受到相应赔偿。“此外,对于‘老鼠仓’基金经理,应严格市场禁入,切断其去私募的后路,做LP和GP都不行,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也不可以。一处失信,处处难行。”
对于投资者,刘俊海建议,基金持有人应当科学投资、理性投资,选择投资产品时要看“产品、司品和人品”,有过“老鼠仓”行为的基金经理,尽管看似短期回报会很高,但是最后一旦发生类似行为,仍是投资者利益受损。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还应当勇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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