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不能蓄意误导消费者 |
| 温州财经网
2014-02-2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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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上海金融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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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代理保险 消费者 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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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对“存款变保单”蓄意误导保险消费的行为,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范性文章,进行了大力整治,总体情况有所好转。但蓄意误导保险行为难以禁绝,仍在全国不少地方上演。
从形成原因看,主要有五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受利益驱使,故意蒙蔽客户。时下,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保险市场蛋糕有限,一些保险业务员为完成保险任务和提高佣金收入,在推销保险时往往隐瞒对消费者不利条款,引诱消费者上当;二是银行员工故意混淆视听,造成保险消费者错觉。一些基层银行网点为增加保险代理费中间业务收入,有意误导客户,故意混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性质,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而民众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往往误以为保险就是“存款”,加上银行工作人员极力催促客户尽快签字,以及不少客户对保单条款不知晓等原因。等到取钱时才知上当,但为时己晚;三是一些保险条款显失公正,或模棱两可,有欺诈之嫌。如保险消费者如中途退保,条款对于本金过低的退付规定过于苛刻,严重侵蚀了消费者权益,显失合同公平。另外,旧《保险法》第56条和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在现实保险行为中,许多保单根本没有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四是某些保险监管部门存在偏袒行为,放纵了保险欺骗行为,保险违规行为难以被及时制止。最近几年,进入市、县保险市场的保险机构较多,但保险监管机构在市县两级缺乏办事处,而省级保险监管机构力量有限,对市县保险机构监管鞭长莫及,对其中的违规操作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
种种“存变保”把戏,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使部分保险客户在“退保”中蒙受了资金损失,更损害了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信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对蓄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予以严惩,并在制度上加以完善,以规范保险市场。
首先,部门牵手联动,形成严厉打压态势,不给违规行为留下空间。银监会与保监会要树立对广大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保险代理业务跟踪监管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学考核机制,规范银保业务行为,有效消除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盲区;其次,进一步修改完善保险条款,对各保险公司所有保险产品的承保条款进行全面梳理,摒弃其中不公正、有瑕疵的条款。对事关民生的保险条款,要走社会听证程序,使保险条款公平、公正,确保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第三,保险监管机构严把从业准入关,筑牢防范保险违规“篱笆”。提高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门槛,建立监督考核体系,对存在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吊销从业资格。加大保险业务员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四,从规范保险行为入手,净化保险市场环境。对现有保险机构进行清理,对存在违规展业行为的实行制裁和责任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准入门槛,实行有限牌照制,提高保险机构质量,防止数量泛滥而加剧恶性竞争。对各保险公司展业考核机制进行全面清理,尤其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佣金”进行规范,以抑制保险业务员追求业绩而不顾提高服务质量的不良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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