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17年前错填保险额 险企被判全额赔付 |
| 温州财经网
2014-02-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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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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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 撤销权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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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案
法定期限内未撤销应担责
海安县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利益时知晓当时的书写错误,并拒绝按保单金额给付保险利益,说明此时保险公司已经知晓该重大误解,但保险公司却并未在法定期限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致使撤销权灭失,并因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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