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万事俱备” |
| 温州财经网
2014-02-1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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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经济日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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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人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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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纠正”是核心
除事后赔付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将承担事前防范和校正风险的职能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最核心的是‘早期纠正机制’,这种方式将更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宗良介绍说。
早期纠正机制指的是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即时防范和风险的校正职能。从国际存款保险的实践看,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3种模式。第一种是“付款箱”,仅在银行倒闭后负责赔付存款人;第二种是“损失最小化”,存款保险还拥有风险监测和处置功能;第三种是“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进一步具有早期纠正和补充监管功能。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是后两种模式的结合体——纯粹的“付款箱”模式只能事后对存款人进行被动赔付,缺乏对问题银行进行早期风险干预和及时处置的能力,应对危机和维护公众信心的能力明显不足。周小川曾表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要“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宗良认为,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职能,对于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道德风险、有效约束和及时处置金融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引入早期纠正机制,及时发现和迅速处置经营不善的存款机构,将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存款人的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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