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国范围内普遍的雾霾污染、上海松江死猪事件、青岛中石化“11·22”油管爆炸事故等等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是人们热议的话题。据环保部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共发生542起突发环境事件,平均每天1.48起,我国环境形势严峻依旧。
在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黑龙江省人大代表、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张伟建议,在黑龙江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全省环境安全。
张伟说,2013年初,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可见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使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的结合,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发展的主基调。
张伟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实施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手段,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对受害人及时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保护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国自2007年开始试点至今,实践证明,此方法是有效的并可实际降低企业风险。
为服务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保护龙江青山绿水,需要在黑龙江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张伟建议:
一是在黑龙江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强制保险试点范围。在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为黑龙江省开展强制推行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从各省推动的发文和试点的情况来看,也是可行并且有实际价值的。
二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为投保企业提供适当的保费补贴,激发企业自主自愿的投保意愿;规范企业投保保额。企业投保的保额应当与企业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损失相匹配,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或企业的营业额与企业投保保额挂钩,保证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足额赔付;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包括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建设、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引、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等,以及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资质、保险经纪公司资质等等。
三是完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措施。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保审核的重要环节,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企业上市环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企业信贷审核等政策相结合,使推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