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司名下两车相撞 |
| 温州财经网
2014-02-1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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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法制日报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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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名 保险公司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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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卢某驾车途中,与同事陶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擦,其中一辆车失控撞到了路边的柱子上,损坏严重。交管部门认定,陶某与卢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事故双方的车辆均登记在卢某和陶某就职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陶某驾驶的车辆经维修后,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修理费7万元。
事后,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允许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第三方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该起事故中,两辆车都属于汽车销售公司所有,没有第三方损失发生,因此不能予以赔偿。为此,双方闹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无效。此外,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这项条款也是为了防止投保者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对此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的扩大解释与适用。涉案的两辆肇事车虽均属汽车销售公司所有,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据此,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事故责任,综合案情,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交强险保险金、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合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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