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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官员:信用卡未激活不得收任何费用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4-02-10 12:03:03 字体:

  利益驱动致信用卡滥发现象普遍

  有明确规定但是还是会产生这样的纠纷,明摆着有些银行是不是就违反规定,我们消费者权益就是受到了损害?这难道不是明摆着的吗?怎么还会产生纠纷呢?在胡钢律师看来,对于信用卡的管理,我们现在银行业的法律建设方面主要是我们的《商业银行法》还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是对于银行卡这项监管可能更多的还是我们银监会2011年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应该叫做部门规章,首先这个规章法规性文件所谓的法律位阶效率层次较低,这个管理办法我是学习了一下,非常细致,但是由于它没有很高的法律效力。银行业协会还有相关的银行法的专家,包括银行经济类的专家都提出应当设立或者说起草或者说考虑研究叫做银行卡或者叫信用卡的管理条例,以此强化这方面的监管,因为我们比如对于存款来说,比如这种存款的合同,我们商业银行相关合同比如说保险有关合同,它们内部要层层审核,而且很多文本还要报到我们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某种审核,所以这种背景下,它的制度层面或者从它的文本层面可能决定了或者杜绝了很多所谓霸王条款或者违规行为这么一种出现。而我们现在信用卡可能更多是一种积极行政的措施,法律的位阶可能较低,这样个别银行从业人员可能急于某种经济效益的趋势或者说这种冲动可能有些违规的行为出现。

  很多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是基于想发更多的卡,也有这样的绩效考核压力在身上,不得不在推销过程当中说的有点言过其实,或者说没有真正给大家介绍信用卡它在使用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哪些问题,消费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等,这些方面可能说的比较少,更多谈的是消费者可能会获得什么样的利益,获得什么好处等等,宣传过程当中不是特别的公允,特别是大家说你看不能把卡去推销给那些孩子,比如说上大学的学生或者年龄比较大的年长老人等等,因为他们可能在还款方面能力不足,但是大家也看到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也不那么仔细的去核对你的身份、年龄等等,这个是不是还是比较普遍的?

  对此,闫建东表示,在推销银行卡过程中,应该说类似的现象是存在的,我们有接受过相应的投诉,但是银监会应该在文件规定方面已经明确指出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客户发放信用卡,所以说低于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只能是持有附属卡的形式。另外在有关发放学生信用卡方面必须银行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从学生角度了解他是否有一定算是家庭供给也好或者自己勤工俭学也好,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必须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一般是说来自父母或者监护人或者其他的管理人这方面的人,还款来源方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保证材料,必须还对第二还款来源放身份的真实性要进行真正的核对,这是咱们银监会对有关发卡对象的规范,至于持卡人年龄上限这个确实没有明确要求,超过60岁以后,当然各个行应该根据持卡人实际信用状况来决定他的发卡的情况。如果把卡发给低于18岁的小孩则是发卡人员作了虚假材料,会受到相关的法律责任。

  关于发卡人员把卡发给未成年人现象,胡钢律师认为,如果说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他虚构相关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说个人的年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从一般来说,那么你有一个虚假告知的前提,从我们民法的责任来说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而消费者也可能欺诈商家,不仅仅是商家欺诈消费者,而且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概率要高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消费者由于某种原因提供虚假的信息,首先会造成你相关的合同无效,而无效产生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恐怕都是要由我们提供虚假信息的消费者独自承担的,而且有可能你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是足够严重的话,比如盈利为目的,纠集团伙性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说是利用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和刚才闫处长提到的银行内部个别工作人员或者待办人员共谋,那么双方根据他们在共谋行为中所扮演角色,起到作为的大小来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相应比例原则,也可能是相应的权重原则。

  信用卡全额罚息无法律理由应废止

  前一段时间在媒体上或者在银行界的业内争论都比较大,就是全额罚息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位李女士的投诉,她说:"有次刷了100元,还有5元没有还,后来看单子,没想到被罚了300元利息,一下子就懵了!"近两年,像李女士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有些持卡者因出差未能及时还款,或者在还款时误以为零头(10元以内)不会影响整个还款计划,造成还款期超时或未足额还款的,都遭到银行“全额罚息”的处理。对此,闫建东指出,全额罚息目前在大部分银行都是执行这种政策,个别银行只有一家银行现在是针对逾期未还的,工行是咱们最大的银行。绝大多数其他银行持卡人如果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以后,未能全额归还透支额,无论无疑与否均将被按照当月被透支总额的万分之五来接受利息,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全额罚息。

  这种全额计息的规则它到是有这种所谓的国际惯例来参考,确实国外的大部分银行是这种规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规则,那么也就是银行是作为将其视为防范和化解信用卡恶意透支桃仙和坏帐发生,降低风险的一种风险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对银行运营资本的补偿,对于信用卡因为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有一定资金成本,那么通过未全额归还透支欠款额持卡人的全额计息来弥补它那部分资金成本,这是最初所谓理论上的依据。

  闫建东还进一步介绍说,我们国家是工行率先改正调整了这种做法,从国外目前阶段情况也是相当一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有这种转变,从全额罚息逐渐向专门仅针对逾期未还的款项来收取利益,但是这个可能银行在转变过程中,特别是2013年在不断修订银行卡有关合同条款,银行各个行也开始对这方面进行一定的讨论,下一步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银行能够学习工行的做法,能够更符合中国消费者实际的情况。

  对于全额罚息到底有没有霸王条款之嫌,胡钢律师分析说,霸王条款稍微学术一点可以这么理解,叫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什么叫做格式条款?我们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你比如说为了重复使用额单方提供对方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这种合同,这种合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以后也会大量存在,因为它用起来真的很方便,但是我们法律特别规定,就是说你提供格式合同的这一方一定要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对方的责任,像这种特殊的条款你必须要特殊的说明。像我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的提到两个步骤,第一要在书面合同中对这些特殊的条款,就是对我自己有利,对我们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必须要用特殊的字体、特殊的颜色进行清晰明确的来说明,就是一种提示。同时要应我们消费者要求进行说明,这种说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就是更加仔细的来阐述这个合同条款到底什么意思?如果这种单方拟制的合同确实存在排出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免除这种商家主要责任这种情况的,按照我们《合同法》的规定,这个合同条款就是无效的,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而我们把这类成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大家俗称为霸王条款。

  至于这种全额罚息是否是霸王条款要从几个层面来分析,第一我们中国银行业和外国的,特别是其他经济体的银行业不同,我们中国银行是有固定的、法定存贷利差可以吃的,所以有人极端的说一个傻子在银行的行长位置上坐着,银行照样能赚钱,当然这个话可能有点极端,但是这一点是我们银行业必须承认和证实的,就是说中国的银行只能去学国际银行业惯例中那些对消费者保护最为优势的,最好的那些做法,而不应该取下限,只能去取上限,因为你比国外的银行业日子好过的多。第二在说全额罚息的事,按照我们一般老百姓惯常的理解,也是公平的原则,我欠你了100块钱,我还你99,你最后按照100块钱给我算全额的罚息,当然我很难接受,因为和我们正常人的思维是完全不一样的,应该说很不人道的行为,不是公平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我们刚才提到的中国工商银行应该说是率先的在正确的大路上迈开了正确的一步,所以也希望更多的银行加入进来。另外中国银行和外国的银行有一点重大的不同,我们中国银行目前来说暂时还处于一个,设立门槛是比较高的,不是说小哥几个凑几个钱,开一个银行就行了,当然我们现在党中央国务院也在促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至少是现在我们银行业也是处于这种限制这种垄断地位你更没有资格去学国外那些对消费者可能不利的做法。所以我个人认为全额罚息的做法在中国没有任何的法律理由,也违背起码的人群标准,所以应当坚决的废止,所以在这方面我觉得我们比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从行业角度起到更多推动引领示范的角度,当然咱们银监会也可以起到更多的监管的做法来推进消费者或者说我们的《商业银行法》包括我们的《银行监督管理法》所提到的存款用户或者其他用户包括我们消费者权益的有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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