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支持试验区先行先试,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意见》提出在试验区内进一步试点开放的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已对WTO承诺开放,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项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试点开放这三项业务的外资股比,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放宽到55%。二是新增试点开放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四项业务,其中前三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意见》对试点开放业务的设施和服务范围提出了要求,具体为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意见》还提出要在制定细则、营造环境、完善服务、加强监管等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措施,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支持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批复》,现就试验区内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动试验区内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试点对外开放。加强管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规范经营电信业务。完善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领域
(一)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
(二)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三)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四)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细则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相关规定内容。同时加快制定试点管理办法,调整相关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二)营造环境
引导外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鼓励外资企业研发中心进驻试验区。切实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服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搭建服务交流平台,加强与外资企业的沟通。为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积极为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监管
完善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明确对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国际通信业务和网络运行安全的监管,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
为推进试验区进一步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部市协调工作机制,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对各项业务试点开放的落实和管理情况,要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