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一是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方面,公告称:一是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三是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次出台的并非全新政策,是对2023年启动的CDR税收优惠政策延期两年,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建设的持续支持。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李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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